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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一、历年考情概况
本章在2013年教材修改中与《公司法》合并为为一章,名为“公司法律制度”,但合伙企业毕竟不是公司制企业,有种“上错花轿嫁错郎”之感,“小媳妇”委屈一年后,在2014年终于“实至名归”,独立门户单独成章,本章在考试中主要以客观题形式进行考核,但也不排除个别年份单独出现案例分析题的情况。
二、本章考点直击
考点 |
主要考查题型 |
考频指数 |
考查角度 |
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 |
单选题、案例题 |
★★ |
直接考核普通合伙人不得以财产份额出质的规定 |
合伙事务执行 |
单选题、多选题、案例题 |
★★ |
(1)事项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3)合伙事务的决议办法;(4)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
退伙 |
单选题、多选题 |
★★ |
(1)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2)财产继承和退伙结算 |
合伙企业的出资 |
单选题、多选题 |
★★ |
(1)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2)普通合伙人能以劳务出资的规定 |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
多选题、案例题 |
★★★ |
(1)合伙人不能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的处理;(2)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
多选题、案例题 |
1★★ |
结合案例分析普通合伙人就各自的情况如何承担责任 |
三、学习方法与应试技巧
本章作为学习企业法的基本内容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通过本章学习要对企业主体建立起基本的法律概念,另一方面要明确合伙企业法的各项基本规定,尤其是公司与合伙企业在制度体系上的区别,因此学习中要注意前后章节对比归纳。
四、2014年教材主要变化
(1)增加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增加了“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和“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增加了“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和“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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