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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一、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重点)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提示1】上述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提示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入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链接】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提示1】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提示2】以“劳务”形式出资,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特有的出资方式。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二)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有。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2)外部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多选题】
【提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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