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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第5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5-27 13:48:36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注册会计师!
第 1 页:考情分析
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三、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例题8·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  )。

  A.2/3合伙人决定解散

  B.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C.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舍伙企业解散的情形。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的,方可解散。

  (二)合伙企业清算(★)

  1.清算人的确定

  (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2)由合伙人指定或者委托清算人;

  【链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前提条件:

  ①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②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③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作出指定或者委托。

  (3)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前提条件:

  ①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②在法定期间内合伙企业未确定清算人;

  ③由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2.债权申报——与《公司法》规定一致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提示】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1)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提示】这是债权人与合伙人的关系(外部关系)。法律赋予债权人有两种选择:一是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合伙企业破产;另一选择是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即可以向任何一个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要求清偿自己的债权。

  (3)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提示】这是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内部关系)。

  在合伙企业内部,普通合伙人不能因为企业破产而免除责任,他们之间仍然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表5.2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的规定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

  (2)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3)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出资方式的规定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事务执行规定

  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

  (1)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竞业禁止的规定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联交易的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质的规定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转让的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入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人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责任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身份改变后的责任承担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表5.3合伙企业约定大于法定与法律禁止的总结(主要内容)

约定大于法定(有商量的余地)

  绝对禁止(合伙协议勿多嘴)

  (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6类法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f5)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6)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7)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9)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0)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普通合伙人或者内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6)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除法定事项外.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8)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9)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本章小结:

  合伙企业的内容与后面的公司相比难度并不大,因此考生学习本章时要领会学习“主体组织法”部分的要领,为后面的公司法从学习思路上奠定坚实的基础。本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突破和巩固复习。

  (1)合伙企业的设立方式、投资人的身份性质和出资方式。

  (2)舍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类似规定的总结,考生可以参考本章表5.2的内容。

  (3)需要经过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要牢记,并且注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这个前提条件。

  (4)熟悉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的规定,尤其是要注意清算人的组成,这与公司法的清算组组成的规定需要比较记忆。

  (5)本章企业的“竞业禁止”和“关联交易”是值得研究的两个专题,公司法会对此有所涉及.这也是考试时极易出题的考点,因此建议考生特别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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