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考情分析 |
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链接1】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链接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链接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链接1】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链接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链接3】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五、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验证和公示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编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2)公司应当依法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审查验证。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链接】上市公司只能由股东大会来对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3)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1.注册会计师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类型
(1)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因为不能按时完成审计业务或者审计报告的质量不合格,而违反审计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会计师从事审计活动的侵权赔偿责任
(1)过错推定责任(见下表)。
表6.8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主体 |
举证责任 |
法律效果 |
利害关系人
|
①存在不实报告; ②其合理信赖了该不实报告; ③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了交易,或者从事了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 ④遭受了损失 |
完成原告方的举证责任,不需要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不实报告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
会计师事务所 |
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 |
不能举证的,推定其有过错.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提示1】不实报告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
【提示2】合理信赖是指利害关系人善意使用不实报告,一般只要在利害关系人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时存在获得该不实报告的可能即可,不需要证明自己真的看过该不实报告。
【提示3】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2)诉讼方式。
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连带赔偿责任与补充赔偿责任(见下表)。
表6.9连带赔偿责任与补充赔偿责任
情形 |
过错程度 |
内容 | |
会计师 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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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赔 偿责任
|
故意
|
①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②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③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④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⑤明知被审汁单位的会汁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⑥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②至⑤项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明知 |
情形 |
过错程度 |
内容 | |
会计师 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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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赔偿 责任 |
过失
|
①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②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③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④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⑤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⑥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⑦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⑧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 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⑨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⑩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
【链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如果是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如果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会计师事务所的抗辩。、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①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
②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
③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
【提示】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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