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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一、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
1.抽逃出资的形态
(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2.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1.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1)对外投资的限制。
①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的限制。
①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②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③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提示】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有可能发生大股东操纵公司并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必须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且关联人员不得参加表决。
(3)借款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提示】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三)有限责任制度及其例外
1.公司股东的承担责任方式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任何情况下,股东都只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任何权利滥用的行为都会导致权利丧失或被否认,甚至惩罚和制裁。公司的有限责任使得股东能够放心大胆的进行投资,但是如果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而使得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则公司的独立人格将被否认。
(3)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公司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那么公司的财产就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
(四)股东权保护
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权属争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成员。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
①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提示】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归为其所有。
②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东权利的分类
股东权利的分类(如表6.1所列示)
表6.1 股东权利的分类
分类标准 |
股东权分类 |
具体权利类型 |
股东个人利益和全体利益
|
共益权
|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累积投票权、会议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知情权、提起诉讼权 |
自益权 |
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股份转让权 | |
股权行使的条件 |
单独股东权 |
自益权、表决权等 |
少数股东权 |
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利 |
【提示】自益权的行使后果可以让股东得到金钱和物质方面的好处——得到钱或股票,比如股利分配、剩余财产分配、新股认购、股份质押、股份转让。
3.股东权利的内容(★)
(1)表决权。股东行使表决权时,一般是按照一股一票或者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的规定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约定,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规定“一股一表决权”。
(2)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3)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允许股东转让出资。
(4)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示】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而对于公司会计账簿.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仅有权“查阅”。
(5)建议和质询权。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6)新股优先认购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7)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利润分配的比例有“商量”的余地。根据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9)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10)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11)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12)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终止后,向其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尚有剩余财产的,股东有权请求分配。
4.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
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
①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②针对监事——通过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③拒绝或怠于——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④针对他人——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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