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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提示1】公司的组织机构中一般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相当于人体的大脑,是公司组织的神经中枢;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相当于人体的四肢,大脑传出的指令需要由四肢去协作完成,四肢的感觉也会随着神经系统反映给大脑,董事会一方面要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指令,另一方面要就公司发生的各种情况向股东(大)会进行提议;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相当于人体的免疫系统,是机体保护自身的防御性结构,起到对身体系统的监控和预警作用,监事会则对公司组织的系统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异常并调查和反映。
【提示2】根据《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股东大会
(1)《公司法》中规定的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链接】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链接】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由职工自己选举和更换。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①对上市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链接】非上市公司的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②审议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特别决议);
③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④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⑤审议批准特定情形下的对外担保行为。
(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提示】此处1/3标准的计算基础是“实收股本总额”,注意考题中出现分期缴付出资的情形,分期缴付出资的要以“实收股本”作为确认依据,而不是注册资本总额。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1·多选题】某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10000万元,董事会成员有5人。下列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
A.甲董事辞去董事职务
B.公司累计未弥补的亏损为2000万元
C.单独持有公司股份8%的股东请求时
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本题该公司由于甲董事辞去董事职务而少于5人);(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本题该公司累计未弥补的亏损未达到股本总额的1/3);(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本题仅为持有公司股份8%的股东请求);(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4)股东大会的召集。
①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目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召开股东大会的,对于记名股票的股东,采用的是“通知”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般会议在召开前20日内通知,临时会议在召开前15日内通知。对于持有公司无记名股票的股东,由于是“无记名”股票,因此不能确定其具体的持有人,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采用通知的形式,而是应该采用“公告”的方式,即:不管召开的是年会还是临时会议,针对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都应该在会议召开的30日之前依法进行公告。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事项。
①表决权的行使。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普通决议。特别决议是指对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的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普通决议只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特别决议是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特别决议是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链接2】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普通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链接3】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累积投票制。
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7)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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