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新版教材内容框架 |
第 2 页:历年真题 |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新版教材主要内容框架(附真题)-第八章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一、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
1.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
(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 ||
(2)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 ||||
(3)我国破产立法概况 | ||||
2.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
(1)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 |||
(2)破产法的调整作用 | ||||
3.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
(1)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 |||
(2)《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 ||||
(3)《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时间 | ||||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
1.破产原因 |
(1)破产原因概述 | ||
(2)《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对破产原因的规定 | ||||
2.破产申请的提出 |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 |||
(2)破产案件的管辖 | ||||
(3)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 | ||||
3.破产申请的受理 | ||||
三、管理人制度 |
1.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 | |||
2.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
(1)管理人的资格 |
①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 | ||
②个人担任管理人问题 | ||||
③管理人的利害关系回避问题 | ||||
(2)管理人的指定 | ||||
3.管理人的报酬 | ||||
4.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 | ||||
四、债务人财产 |
1.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 ||
(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 ||||
2.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 ||||
3.取回权 |
(1)一般取回权 | |||
(2)出卖人取回权 | ||||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 | ||||
4.抵销权 | ||||
5.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
(1)破产费用 | |||
(2)共益债务 | ||||
(3)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 | ||||
五、破产债权 |
1.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 |||
2.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 ||||
3.破产债权的确认 | ||||
六、债权人会议 |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
(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 ||
(2)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 ||||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
(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
3.债权人委员会 |
(1)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 | |||
(2)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 ||||
七、重整程序 |
1.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论 |
(1)重整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 ||
(2)重整制度的特征 |
①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 | |||
②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 | ||||
③担保物权受限。在重估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 | ||||
④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 ||||
⑤债务人可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 | ||||
2.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1)重整申请 | |||
(2)重整期间 | ||||
3.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 |
(1)重整计划的制定 | |||
(2)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 ||||
4.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 |
(1)重整计划的执行 | |||
(2)重整计划的监督 | ||||
(3)重整计划的效力 | ||||
八、和解制度 |
1.和解的特征与一般程序 |
(1)和解的概念与特征 | ||
(2)和解程序 | ||||
2.和解协议的效力 |
(1)和解协议对债务人与和解债权人的效力 | |||
(2)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 | ||||
(3)和解协议的终止 | ||||
九、破产清算程序 |
1.破产宣告 | |||
2.别除权 | ||||
3.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
(1)破产财产的变价 | |||
(2)破产财产的分配 | ||||
4.破产程序的终结 |
(1)破产终结程序 | |||
(2)遗留事务的处理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