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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第8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7-10 11:38:23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注册会计师!
第 1 页:考情分析
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八、和解制度(★★)

  (一)和解的程序

  (1)和解的提出。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提示】与破产清算申请和重整申请不同,和解申请只能出债务人一方提出,而破产清算申请和重整申请还可以由债权人等提出。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3)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提示】未放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不享有此项表决权。

  【例题12·单选题】债权人会议的下列各项表决中,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的是(  )。

  A.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B.破产财产估价方案

  C.和解协议

  D.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答案】C

  【解析】岑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4)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渍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提示】未放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不是和解债权人,故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该等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5.和解协议的终止

  (1)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两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2)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止和解协议,宣告其破产,而不能提起对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程序。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表8.12重整程序和和解制度的比较


 

  重整

  和解协议

  提起期间

  ①直接申请;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①直接申请;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提起人

  ①债权人;②债务人;③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只有债务人可以提起

  表决通过

  经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表决生效

  须经人民法院批准

  须经人民法院认可

  未放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是否享有表决权

  享有

  不享有

  对未放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的效力

  有效

  无效(和解债权人中不包括该等债权人)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否受影响

  不受影响

  不受影响

  表8.13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决议和通过的区别

 类别

  表决方式

  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

  最终结果

  重整

  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

  表决组均通过

  批准

  √

  未批准

  ×

  部分表决组通过

  批准

  √

  未批准

  ×

  全部表决组均未通过

  ×

  和解

  债权人会议特别决议方式(过半数、2/3以上)

  通过

  认可

  √

  未认可

  ×

  未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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