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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第8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7-10 11:38:23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注册会计师!
第 1 页:考情分析
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九、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宣告

  1.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①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②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别除权(★★)

  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项权利即为“别除权”)。其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提示】与旧破产法规定不同,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

  【举例】甲公司以其所有的建筑物设定抵押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后因丧失清偿能力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乙银行就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①假设乙银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则其1000万元的债权全部作为普通债权;

  ②假设乙银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且甲公司的建筑物变现价值为1400万元,则乙银行1000万元的债权可以得到全额清偿,甲公司的剩余的400万元列为其可分配财产

  ③假设乙银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但甲公司的建筑物变现价值仅为800万元,则乙银行1000万元的债权只享有800万元的优先受偿权,其余未受偿的200万元债权则作为普通债权,按照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受偿。

  2.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此时,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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