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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第8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7-10 11:38:23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注册会计师!
第 1 页:考情分析
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主体适用范围——所有的企业法人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

  定的程序。目前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提示1】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提示2】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提示3】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二)地域适用范围

  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表8.1破产清算制度与民事执行制度

破产清算

  民事执行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

  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因拒不履行义务而需要强制执行

  破产清算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属于债权的集体清偿程序

  民事执行是为申请执行的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属于债权的个别清偿程序

  破产宣告后,破产人为企业法人的,清算完成后将终结其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执行的范围仅限于与所执行债务相关的财产,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消灭问题

  执行的对象仅为财产

  对象范围广泛,既包括对财产的执行,也包括对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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