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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1.破产撤销权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提示1】这里的“财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财产性权利。
【提示2】这里的“转让”也包括设置用益物权。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提示1】这里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除了价格,还包括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
【提示2】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入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提示】此处的担保是指“事后补充”提供的担保,而不是在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正常的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提示1】对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才到期的债务,提前到破产申请受理之前进行清偿,因其使本只能得到破产比例清偿的该债权得到了偏袒性的全额清偿,所以应当予以撤销。
【提示2】这里强调的是“未到期”,如果是对个别债权人已经到期的债务清偿的,那么适用的是破产受理前6个月的撤销权期限限制。
【提示3】(2014年新增)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原因情形的除外。
(5)放弃债权的。
【提示】(2014年新增)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举例】甲公司因丧失清偿能力于2013年6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6月5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管理人查实甲公司曾于2011年6月3日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乙公司的一笔欠款提供了财产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尽管该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属于可申请撤销的行为,但是甲公司的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之外,故管理人不能申请撤销该行为。
【例题6·多选题】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裁定受理对某公司的破产申请,该公司发生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有( )。
A.2012年10月18日无偿转让财产
B.2012年11月20日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对外转让财产
C.201 2年4月6日对未到期债权提前清偿
D.2012年7月2日主动放弃的债权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债务人非法处置财产行为的撤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等5种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提示】(2014年新增)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的需要支付必要的水费、电费、购买原材料价款等,或者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非恶意的清偿),对这些支付管理人不能请求撤销。
【举例】假设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仍于2013年6月23日向其控股股东清偿了一笔到期货款。2013年12月19日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
2.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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