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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第9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7-10 11:54:01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注册会计师!
第 1 页:考情分析
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三)票据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发生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提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其中承兑为商业汇票所独有。

  1.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票据凭证。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2)特定事项的记载。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链接】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关于签章。

  《票据法》和《司法解释》对票据的签章有详细的规定,如下表所示。

  表9.2《票据法》和《司法解释》对票据签章的规定

项目

  内容

  

  票据法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名,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司法解释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出票入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例题4.单选题】A银行在向B公司承兑其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在汇票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A银行的公章。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补盖承兑专用章后,A银行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B.A银行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C.该票据无效

  D.该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签章的效力。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4)关于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事项一般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如出票和背书行为中的“禁止转让”事项)、记载不发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如背书时记载的条件)、记载本身无效事项(如出票人免除其担保承兑、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记载使票据行为无效事项(如汇票的出票行为、承兑行为附条件)等。

  【提示】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票据正面、背面或者粘单)上进行记载,才可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果在票据之外另外以书面形式记载有关事项,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

  (5)交付。

  【例题5·多选题】甲公司拟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在完成背书记载后,甲公司不慎将票据遗失,拾得人丙向丁公司声称其乃是乙公司的代理人.并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将其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丁公司,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A.丁公司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

  B.丁公司对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

  C.乙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D.丁公司对甲公司不能主张票据权利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票据行为人必须将进行了记载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才成立。题目中甲公司未将票据交付给乙公司,因此乙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选项C错误。而丁公司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并向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甲主张票据权利,选项D错误。

  2.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举例】A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开具票据给B,则A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A不承担票据责任。若B将票据背书给C,B的签章有效,要对C承担票据责任。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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