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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第9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7-10 11:54:01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注册会计师!
第 1 页:考情分析
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七)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基于合法事由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1.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是指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所主张的抗辩。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①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

  ②票据权利已经消灭。

  【提示】在出票时绝对应记载事项末记载的,票据无效,可以进行抗辩;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不能进行抗辩。

  (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①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举例】对物的抗辩就是抗辩事由可以对抗任意持票人。比如A出票给B,B取得票据后精神失常,成为无民事行为人,但B仍转让给C,C转让给善意的D,且D支付了合理对价,D取得票据权利,但D不能向B主张权利,B能以自己是无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如果D继续转让给E,E也不能向B主张权利,B能以同样的事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能以该理由对抗任意持票人(不管持票人是E、F还是其他后手),故“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对物的抗辩。

  ②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或者仅对不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③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④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⑤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

  ⑥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为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

  【提示】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不存在,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原则上仍存在,并不受此影响。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不符合债的内容。

  2.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的抗辩事由。

  (1)因为持票人方面的原因。

  ①票据上仍有权利存在,但现在占有并主张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

  ②持票人不能够证明其权利。

  ③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记载人对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2)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提示】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于善意、已支付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举例】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笔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向A发货,A向B付款。A向B签发了一张100万元的支票,事后经过A的检查,B所发的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此时B将支票已经背书给C,C提示付款时,由于其是已经支付了对价的善意持票人,因此A不能拒绝付款。

  (3)抗辩切断制度。

  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4)票据债务人以其对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情形。

  ①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②明知出票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例题8·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有(  )。

  A.票据权利人未在法律规定的地点行使权利

  B.持票人与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没有履行约定义务

  C.债务人是票据伪造中被虚构名义的被伪造人

  D.债务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

  四个选项均正确。

  (八)票据丧失及补救(★)

  1.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提示1】挂失止付并非公示催告的前置程序。失票人可以不申请挂失止付,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提示2】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公示催告的具体程序。

  ①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②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③利害关系人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如果该票据并非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④公示催告期届满,且无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事由,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逾期未申请的,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除权判决。

  ①效力:确认申请人是票据权利人;宣告票据失效,申请人有权持“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

  ②撤销:利害关系入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3.提起民事诉讼

  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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