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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第9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7-10 11:54:01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注册会计师!
第 1 页:考情分析
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三、非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银行卡和电子支付等。

  (一)汇兑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1.汇兑办理程序

  (1)汇款人按要求签发汇兑凭证。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提示】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2)①汇人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

  【提示】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②收款人可以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或者转账支付到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或者办理转汇。

  2.汇兑的撤销和退汇(见下表)(★★)

  表9.13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项目

  内容

  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申请撤销汇款必须是该款项尚未从汇出银行汇出

  

  

  汇兑的退汇

  

  

  ①汇款人申请退汇必须是该款项已经从汇出银行汇出;

  ②对在汇人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③汇人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

  ④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两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提示】汇兑、委托收款、汇票和支票都没有金额起点的限制。

  2.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提示】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本票和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5)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3.承付期

  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算起(承付期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3)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为承付。

  【例题14·多选题】2010年2月,甲公司在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时,遭到银行拒绝,在与银行交涉时,银行业务员陈述的下列理由中,正确的有(  )。

  A.合同中没有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B.该款项为代销商品的款项

  C.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已累计三次未收回货款

  D.本笔托收承付的金额只有9万元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1)当事人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因此,选项A正确。(2)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因此,选项B正确。(3)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当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因此,选项C正确。(4)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是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4.拒绝付款的理由(★★)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有正当理由,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依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该理由包括:

  (1)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三)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的适用范围。

  ①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②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提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2)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当向银行提交所填写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3)①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②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如果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四)国内信用证

  (1)我国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不可转让”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提示1】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提示2】信用证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3)信用证的流程。

  ①开证。

  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提示】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②通知。

  第一,通知行的确定。开证行与受益人开户行为同一系统行的,受益人开户行为通知行。开证行与受益人开户行为跨系统行的,开证行确定的在受益人开户行的同城系统银行机构为通知行。开证行在受益人开户行所在地没有同系统分支机构的,应在受益人所在地选择一家银行机构建立信用证代理关系,其代理行为通知行。

  第二,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3个营业日内作出处理。

  ③议付。

  第一,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不得办理议付。

  【提示】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第二,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④付款。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五)银行卡

  1.银行卡的种类

  表9.14银行卡的种类

 种类

  内容

  信用卡

  

  贷记卡

  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准贷记卡

  持卡人须先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

  借记卡

  转账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专用卡

  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储值卡

  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

  【提示】专用卡中的“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2.单位卡与个人卡(★★★)

  (1)单位卡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人其账户。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2)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出租。

  【提示】持卡人办理销户时,单位卡账户内的余额应当转入其基本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个人卡账户销户时,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3.银行卡的计息标准

  (1)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计付利息;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4.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的优惠

  (1)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2)最低还款额待遇:如全额还款有困难,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提示1】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提示2】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提示3】发卡银行对贷记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收取5%的滞纳金和超限费。

  5.银行卡提取现金

  持卡人用银行卡提取现金的,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规定,将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取款的交易上限由原来的每卡每日累计5000元提高至2万元。

  (六)预付卡

  (1)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但不包括:①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②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③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④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2)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一般不挂失、不赎回。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七)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的种类包括: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等。

  电子支付的当事人一般包括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客户、接受电子支付指令的客户、提供电子支付网络环境服务或移动通信服务的经营商、银行、支付机构等。

  本章小结:

  本章的规定技术性较强,考生要理解支付结算的类型,主要是票据与非票据两大类。票据法律制度是本章重点,在客观题与主观题中均可能考查。非票据结算内容.一般出现在客观题中。本章的重点内容包括:不同账户的使用规定、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抗辩、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的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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