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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1.产权登记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金融类企业,其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2)金融类企业以国有法人资本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他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的,由该金融类企业按规定办理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3)金融类企业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资产,不属于产权登记的范围,但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和处置工作。
2.产权登记内容和程序(见表10.9)
表10.9金融类企业产权登记情形与办理时间
类型 |
情形 |
办理时间 |
产权占 有登记 |
首次占有国有资产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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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金融类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占有登记,并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领取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产权变 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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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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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变动登记,并提交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
①组织形式、管理级次发生变动;②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③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④因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发生变动,造成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发生5%以上(含5%)变化的;⑤主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
应当自企业出资人作出决定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变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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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注 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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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②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③由金融类国有企业转变为非金融类国有企业;④主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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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金融类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集团(或控股)公司或清算机构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②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③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④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或由金融类国有企业转变为非金融类国有企业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作出决定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
【提示】未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按规定补办产权占有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未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企业不得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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