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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第10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7-13 14:21:18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注册会计师!
第 1 页:考情分析
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

  1.转让范围和管辖

  (1)转让范围。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2)转让管辖。①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②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③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⑤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审批一制定转让方案一委托评估一确定产权交易机构一刊登产权转让公告一确定受让方一签订转让协议一收取转让价款一办理产权登记。

  (1)审批部门(见表10.10)。

  表10.10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部门

 情形

  审批部门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

  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

  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外,应当报财政部审批

  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

  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转让所持子公司产权

  

  由控股(集团)公司审批

  【提示】其中,涉及重要行业、重点子公司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导致转让标的企业所持金融企业或者其他重点子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2)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3)经公开征集只产生1个受让方:场内协议转让,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2个以上(含2个)受让方:拍卖、招投标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开竞价方式。

  转让价格: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无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重新报批。

  【提示】比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学习。

  【例题14·单选题】下列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支付价款说法正确的是(  )。

  A.转让价款应采取一次性收取,不可以采用分期付款

  B.转让价款在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期限为2年

  C.如果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首期支付30%,在3个月内支付完毕

  D.转让价款分期付款的,应支付分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采取货币性资产一次性收取。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办理合法的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并按同期金融机构基准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间利息。

  3.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事先报批和事后报备的情形(见表10.11)

  表10.11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事先报批和事后报备的情形

情况

  条件

  具体措施

  

  事先报批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转让股份

  

  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减持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事后报备

  

  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减持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在每年1月10 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

  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

  4.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1)直接协议转让的审批。

  直接协议转让情形及审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份;①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②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其中拟直接协议转让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③其他特殊原因。

  (2)直接协议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

  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国有金融企业在实施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拟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产权、且转让方和受让方为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独资子公司的,可以不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

  (3)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程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一财政部门审核一书面告知上市公司一上市公司披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转让方可以不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信息:①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②转让方作为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控股公司或者集团企业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③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者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④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转让方所持股份的。

  聘请财务顾问:转让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拟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失去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并提出书面意见。

  转让价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前1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

  【提示】转让方作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市盈率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

  本章小结:

  考生学习本章时应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核心,围绕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的内容加以学习,在学习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基础上,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深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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