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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第11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7-13 14:33:20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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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一、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见表11.1)

  表11.1《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适用除外

地域范围

  适用主体及行为类型

  适用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于《反垄断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主体

  行为类型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提示】经营者滥用知识

  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经营者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主体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业协会

  参与组织实施诸如价格联盟类的垄断行为

  【提示】国有垄断企业也适用《反垄断法》。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例题1·多选题】下列选项中,适用《反垄断法》的有(  )。

  A.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我国境外的垄断行为,但能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

  C.某国有石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D.农业生产中的协同行为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如果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二)相关市场界定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1.相关商品市场及其界定

  相关商品市场,是指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范围。商品之间的“紧密的相互替代性”是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基本原则。

  (1)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

  ①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威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

  ②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商品可能在特征上表现出某些差异,但需求者仍可以基于商品相同或相似的用途将其视为紧密替代品。

  ③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通常情况下,替代性较强的商品价格比较接近,而且在价格变化时表现出同向变化趋势。在分析价格时,应排除与竞争无关的因素引起价格变化的情况。

  ④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渠道不同的商品面对的需求者可能不同,相互之间难以构成竞争关系,则成为相关商品的可能性较小。

  (2)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

  2.相关地域市场及其界定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相同或具有可替代关系的商品相互竞争的地理区域。

  从需求角度界定相关领域市场,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证据;

  (2)商品的运输成本、运输特征;

  (3)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

  (4)地区间的贸易堡垒,包括关税、地方性法规、环保因素、技术因素等;

  (5)其他重要因素。

  3.相关时间市场

  相关时间市场是指相同或具有可替代性的商品在同一区域相互竞争的时间范围。

  当商品的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时间的变化可能导致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随之变化。

  4.假定垄断者测试

  (三)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采用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在制度的构成上,主要包括法律责任、行政执法机制以及民事诉讼机制等。

  1.反垄断法律责任(见表11.2)

  表11.2反垄断法律责任

分类

  形式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刑事责任

  我国《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仅对一些其他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2.反垄断行政执法

  (1)反垄断机构。

  反垄断机构——双层制模式(见图11.2和表11.3)

  表11.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职责

  国家工商局

  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职责

  国家发改委

  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商务部

  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提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不是执法机构,而是关于反垄断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2)反垄断调查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②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③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④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⑤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3)调查程序。

  立案一调查一处理

  (4)经营者承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①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②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③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3.反垄断民事诉讼(★-k)

  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反垄断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原告资格。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可见,在我国,垄断民事案件的原告是包括间接购买人在内的消费者的。

  (2)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在我国,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的。

  (3)专家参与诉讼。

  ①专家出庭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事实上,专家在法庭上提供的意见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形式,而是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

  ②专家出具市场调查或经济分析报告。《反垄断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另外,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结论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判断。由此可见,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应当视为鉴定意见。

  (4)诉讼时效。

  ①起算: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②中断: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③抗辩: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例题2·单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间接购买人可以作为垄断民事案件的原告

  B.原告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专家在法庭上提供的意见只能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

  D.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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