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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一)垄断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比较(见表11.4)
表11.4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比较(★★)
类型 |
区别 |
反垄断法禁止的情形 | ||
主体 |
危害程度 |
是否能产生积极效果 | ||
横向垄 断协议 |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
高 |
不能 |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提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的限制情形:①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②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提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的限制情形:①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②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 ③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提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的限制情形: ①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②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③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④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⑤拒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 (5)联合抵制交易。 【提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的限制情形: ①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②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③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
纵向垄 断协议 |
具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 |
低 |
能 |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
2.价格垄断行为的界定与查处
(1)价格垄断行为是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除价格垄断协议以外的其他垄断协议为非价格垄断协议。
(2)价格垄断协议由国家发改委依法查处。
(3)非价格垄断协议由国家工商总局依法查处。
(二)垄断协议的豁免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被《反垄断法》豁免: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对于上述(1)~(5)垄断协议的豁免,反垄断法要求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例题3·多选题】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一定条件的,可被《反垄断法》豁免,这些情况包括( )。
A.固定商品价格的
B.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C.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D.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经营者达成的协议可以被豁免的情形。根据规定.经营者之间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的,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情形。
(三)“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1.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认定价格垄断协议中的“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
(2)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
认定协同行为还应考虑市场结构和市场变化等情况。
2.非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2)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3)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认定其他协同行为,还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等。
【例题4·多选题】下列属于认定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的因素有( )。
A.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
B.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
C.相关市场结构情况
D.相关市场变化情况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四)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五)宽恕制度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的宽恕制度,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汪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1)《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的“重要证据”是指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关键作用的证据,并未把对启动调查具有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列入。
【提示】注意“价格垄断协议”与“非价格垄断协议”中对“重要证据”的不同规定。
(2)经营者主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其他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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