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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见表1 2.2)
表1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项目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
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关系 | ||
组 织 机 构 |
董 事 会 |
董事会性质 |
最高权力机构 |
最高权力机构 |
董事会人数 |
不得少于3人 |
不得少于3人 | ||
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
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
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 ||
董事任期 |
4年 |
最长不得超过3年 | ||
会议召开条件 |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 ||
董事会决议 |
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
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 ||
经营管理机构 |
总经理负责制 |
总经理负责制 |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③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④合作企业的解散;
⑤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⑥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提示1】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办理。
【提示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一般为联合管理委员会。
【提示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其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向中国政府申报备案。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
1.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1)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一般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得以人民币缴付出资。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提示】(2014年调整)根据有关规定,境外投资者可以进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章程变更审批。
(2)外方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3)各方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的、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任何一方都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且外方投资者用以投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均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4)中方投资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链接】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如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上应予以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
3.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1)出资期限的一般情形:
①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在6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资;
②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应不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在3个月内缴清。
【例题2·单选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该比例是( )。
A.认缴出资额的15%
B.认缴出资额的50%
C.注册资本额的25%
D.注册资本额的10%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外方收购国内资产或股权购买金的支付期限。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见表12.3)。
表12.3一般出资期限与外方收购价款支付期限的比较
|
一般情形 |
外方收购境内资产或股权 |
一次缴清 |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
分期缴付的首期付款 |
第一期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并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
经批准,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 |
(3)未按照约定期限缴付出资的违约责任。
①合营各方均违约,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②一方违约,一方守约。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4)同步出资。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链接2】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舍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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