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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常见客观题考点

来源:考试吧 2014-09-03 11:06:37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2014年注册会计师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常见客观题考点”,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一章 导论

  一个客观题。三个考点:法律渊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事实。

  1、法律渊源

  把握好有哪些种类、制定机关如何、效力层级如何。

  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能为能力

  今年教材新增了“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要特别注意。

  3、法律事实

  关键是要看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若有关则属于行为;若无关则属于事件。行为中考虑是否与意思表示为生效的重要因素,如果是,属于法律行为;如果不是,属于事实行为。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三大重要考点: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代理、诉讼时效制度。

  1、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最为常考,首先要区分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胁迫、欺诈,还要注意什么时候与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有关。撤销权需要关注:

  (1)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2)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请求人是否享有撤销权;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主动干预

  (3)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①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②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属于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2、代理

  (1)区分代理与委托、代表、行纪。

  (2)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分。关键点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3)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实质上也属于无权代理,盯住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

  3、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①适用1年短期的诉讼时效的4种情形必须记住,尤其要关注延付或拒付租金适用于经营租赁。

  ②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判断。教材中关于此处的司法解释还需认真看一遍。

  (2)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是“暂停”,中断是“清零”。中止的最后6个月的问题要再看看;中断要关注视同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途径,尤其是申请破产和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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