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一个客观题。三个考点:法律渊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事实。
1、法律渊源
把握好有哪些种类、制定机关如何、效力层级如何。
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能为能力
今年教材新增了“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要特别注意。
3、法律事实
关键是要看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若有关则属于行为;若无关则属于事件。行为中考虑是否与意思表示为生效的重要因素,如果是,属于法律行为;如果不是,属于事实行为。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三大重要考点: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代理、诉讼时效制度。
1、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最为常考,首先要区分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胁迫、欺诈,还要注意什么时候与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有关。撤销权需要关注:
(1)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2)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请求人是否享有撤销权;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主动干预
(3)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①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②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属于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2、代理
(1)区分代理与委托、代表、行纪。
(2)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分。关键点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3)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实质上也属于无权代理,盯住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
3、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①适用1年短期的诉讼时效的4种情形必须记住,尤其要关注延付或拒付租金适用于经营租赁。
②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判断。教材中关于此处的司法解释还需认真看一遍。
(2)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是“暂停”,中断是“清零”。中止的最后6个月的问题要再看看;中断要关注视同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途径,尤其是申请破产和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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