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动产的抵押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动产的抵押权(抵押不转移占有)。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物权变动规则是以交付作为要件的,公示规则为登记,登记对于上述特殊动产来说是对抗要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所有权取得的特殊方式。
(1)先占。对象必须是无主物,不能是遗失物。
(2)拾得遗失物。关注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3)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4)孳息的问题,区分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该物的产生的天然孳息归谁所有,请童鞋们看轻一P36郭帅为大家讲的孙悟空与猪八戒的故事。
3、不动产物权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重点关注: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善意取得制度
(1)适用环境
①依法律行为转让物权
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和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②转让人无处分权
③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委托物),遗失物(原则上)、盗窃物等脱手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④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
⑤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所有权,也适用于限制物权。
(2)核心构成要件
①受让人受让该物时善意
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③物权变动公示手续已经完成
(3)法律效果
①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真权利人的所有权丧失;
③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抵押
1、抵押的设定。记住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登记,不动产盯住登记生效,动产盯住登记对抗。
2、抵押权的效力。重点关注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有关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3、抵押权的实现。重点关注浮动抵押。
(1)浮动抵押之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在动产浮动抵押抵押财产确定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三)留置权
1、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宽限期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短于或长于2个月均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而非“宽限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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