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
1、种类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便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2)股票公开转让。
2、豁免核准(精准记忆)
(1)定向转让+3个月内回归200人以内;
(2)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挂牌;
(3)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3、非上市公众公司强制信息披露
重点关注定期报告的问题。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定期(并未要求法定披露时间,由非上市公众公司自主决定)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只需披露年度报告。
(二)在主板和中小企业板首发的核心条件
1、合法存续3年以上:关键看是否一直是股份有限公司吗?如果是,那从成立时起算;如果是有限转股份的,要看整体变更与否,然后再决定是从转为有限公司股份开始起算,还是业绩能持续计算,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起算。
2、最近3年稳定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4、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重点关注以下两点:
(1)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2)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净利润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6、现金流量净额或营业收入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7、股本总额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8、无形资产比重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三)增发
1、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2)最近12个月内(而非发行时)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3)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6)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7)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注意:“累计值÷年均值”)
(8)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的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9)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③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配股的特殊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3、狭义增发的特殊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4、发行一般可转债的特殊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四)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2、锁定期:
(1)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2)12个月
除上述发行对象外,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4、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最近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五)虚假陈述
重点关注下行政责任中的认定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
1、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2、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3、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4、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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