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
重点关注几个重要时限。
受理的时间限制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其他人提出破产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二)管理人制度
重点关注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
对“利害关系”的具体认定
(1)判断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2)判断社会中介机构及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2条)
①具有第(1)项所述4条情形;
②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重点关注今年教材新增的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上述规定中的非正常收入:
1、绩效奖金(返还后形成债权的,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2、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返还后,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其他非正常收入(返还后形成债权的,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四)破产债权
重点关注债权申报的要求。
1、职工劳动债权——不必申报
(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2)除职工劳动债权外,其他债权如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3、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以本金申报债权。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1)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
(2)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3)分配额应先提存,视债权确定情况再决定是否分配。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连带债务人数人破产
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违约金
(1)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此时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2)正常情况下因债务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债权人有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8、委托人破产
(1)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破产债权。
(2)受托人已知该事实
①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②无必要地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9、出票人破产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五)破产清偿顺序
1、基本顺序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按“别除权”处理;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3)其他债权按下列顺序处理
①职工债权;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2、税款滞纳金
(1)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2)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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