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汇票的出票
重点关注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有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出票行为仍然有效
(1)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
(3)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营居住地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的事项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背书行为无效,取得票据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的权利。
(二)汇票的背书
重点关注背书的记载事项。
1、可以补记的事项:被背书人的名称
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同等法律效力。
2、任意记载的事项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背书连续
关注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4、质押背书
(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除了出质人(背书人)签章之外,必须在汇票上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即取得“票据质权”(而非票据权利),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三)票据的变造
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
2、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如果无法识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重点关注银行账户的开立。
1、核准类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类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4)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关注考试吧注册会计师微信第一时间对答案,看解析!
注册会计师题库【手机题库下载】| 搜索微信公众号"566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QQ群: |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