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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常见主观题考点

来源:考试吧 2014-09-03 11:10:58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2014年注册会计师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常见主观题考点”,方便广大考生更好备考!

  二、公司法和证券法

  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结合考查案例分析题已经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在考到证券法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上市公司的问题。本部分要多记多背。今年要重点关注公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营及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个重点,定期披露、发生重大事件的披露、披露不当或有虚假行为时的处理、内幕交易的问题)。

  (一)公司法

  公司法还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1、出资制度

  (1)准予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手续

  ①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以股权出资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4)债转股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①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②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③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5)瑕疵出资的补正与认定

  ①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先补正,后认定

  ②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③未依法评估:先评估,后认定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变更与交付

  若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可补正,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应交付,实际交付后方可享有股东权利: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东代表诉讼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上市公司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要求精准记忆)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但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优先股。优先股的问题可能会涉及到案例分析题的,重点关注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该规定除外的情况。

  5、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重点关注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盯住合并、分立,可能涉及到综合题,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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