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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法
破产,首先找人,然后要体现“公平清偿”,抓住这两点。
首先要重点关注债务人财产的确定,这个可作为今年破产法最重要的考点对待。
破产申请中更为重要的是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尤其是管理人的挑拣履行权(继续履行or 解除合同)和诉讼、保全措施、执行程序(诉讼或执行的对象、如何处理),注意案例分析题。
1、管理人的挑拣履行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决定权人:管理人(或者债务人)
(2)继续履行
①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②管理人决定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3)解除合同
①解除合同包括四种方式
②管理人依法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③管理人解除合同选择权的限制
2、诉讼、保全措施、执行程序
首先应关注诉讼或执行的对象是债务人还是次债务人,然后如何处理(尚未诉讼、正在审理中、正在执行中、已经执行完毕)。注意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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