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票据法
两个基本的提问方向:一是主张权利的人享有票据权利吗?二是要求其承担票据责任,能不能拒绝、有没有抗辩权的问题。
针对票据法,还应掌握:
1、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
(1)背书的记载事项
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②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③可以补记的事项:被背书人名称
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④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有效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⑤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⑥任意记载事项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背书连续
①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②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2、汇票的承兑
重点关注承兑的法律效力。
(1)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
(4)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3、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
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从事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行为)。其后果有三个:
①被伪造人并未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伪造人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③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变造的后果有三个:
①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
②变造人如果同时也是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③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针对票据法,建议反复研究该部分的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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