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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知识点(3)

来源:考试吧 2014-10-31 19:36:33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2015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知识点(3)”,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 1 页:共有制度
第 2 页:善意取得制度
第 3 页:抵押权
第 4 页:原物与孳息
第 5 页: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 6 页:留置权

  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的内容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解释】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或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不存在善意取得。

  (2)转让人无处分权。

  (3)受让人为善意。

  【解释】①动产中,受让人在受让该动产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②不动产中,受让人不知道是无权处分。除下面两种情形外,受让人可主张适用善意取得:第一,受让人能够从登记簿中得知,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很可能不正确,即,登记簿中存在异议登记;第二,登记簿虽记载转让人为权利人,但受让人明知存在登记错误,转让人其实并非真正的所有权人。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物已交付。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解释】①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委托物,如保管物、承租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②非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而占有之物称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但有权向无权处分的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解释】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限制物权(他物权)”(如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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