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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与孳息:
1.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指物或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
【解释】原物与孳息是两个独立的物。
2.孳息的权利归属
(1)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1.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2)非基于法律行为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释】上述3项中,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即如果是针对不动产,则无需登记就发生物权效力。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前面“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就属于该规定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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