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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知识点(3)

来源:考试吧 2014-10-31 19:36:33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2015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知识点(3)”,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 1 页:共有制度
第 2 页:善意取得制度
第 3 页:抵押权
第 4 页:原物与孳息
第 5 页: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 6 页:留置权

  原物与孳息

  1.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指物或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

  【解释】原物与孳息是两个独立的物。

  2.孳息的权利归属

  (1)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1.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2)非基于法律行为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释】上述3项中,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即如果是针对不动产,则无需登记就发生物权效力。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前面“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就属于该规定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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