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习方法
此阶段虽为预习阶段,也应该用心备考。无论学习哪门学科,要想学好,必须遵从“先搭骨架,后添肉”的思路学习。首先要从宏观上把握该科课程的整体知识体系与架构,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在此基础上沿“骨架”去“添肉”,完成由宏观向微观的学习转化。比如,我们拿到《经济法》教材时应先知道这门课到底要讲哪些内容。2014年教材共有四编十二章内容,第一编为法律基本原理(第一章),第二编为民法相关制度(第二至四章),第三编为商法相关制度(第五至九章),第四编为经济法相关制度(第十至十二章),考点集中于民商法部分,所以民商法也是我们预习阶段的重点,至于经济法相关制度可以不预习,把民商法预习好了就算完成第一阶段任务了。其中第三章物权法和第四章合同法联系非常紧密,考试也是将这两章结合在一起出题,物权法是从静态规范所有权属,而合同法是从动态来规范所有权属,两者的结合是必然的。第六章公司法和第七章证券法的联系非常紧密,证券法会涉及到上市公司的一些规定,故这两章在考试时也是结合在一起出题。由此对这门课有个宏观的了解,这样便对整本教材做到了心中有数,预习起来就会得心应手。
二、重难点章节的预习要点
(一)导论
本章属于基础理论知识,对于后续章节的学习奠定基础。重点掌握法律事实,能区分哪些属于事件,哪些属于人的行为,哪些属于法律行为,哪些属于事实行为。
(二)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哪些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哪些属于无效行为、区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等涉及合同和单方民事行为的处理,什么情况与损害国家利益有关这要清楚。无权代理的后果要掌握。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效果要清楚。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要能区分。诉讼时效的起算要掌握。哪些情形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哪些情形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要能区分。
(三)物权法
物权的问题太重要了,初看可能觉得非常难,但其与我们日常生活联系是很紧密的,复习时多联系日常生活。首先要清楚主物与从物关系,比如房屋和窗户就不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然后原物与孳息之间的关系要清楚(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归谁要清楚(参见轻一P36孙悟空与猪八戒的故事)。动产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要重点掌握,一般动产的所以权变动是以交付生效,特殊动产是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质权是交付生效,抵押权是登记对抗;不动产的哪些情形属于登记生效,哪些属于登记对抗要分清。无权处分的债权行为如何处理,无权行为如何处理要知道。善意取得制度又是一个预习的重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要清楚。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各自是如何处理的,有什么不同点。
(四)合同法
在学习本章之前,应先注意四个结合:《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结合、《合同法》与《物权法》结合、《合同法》与《票据法》结合以及《合同法》与《破产法的结合》。
首先我们要清楚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订立的程序(重点关注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免责条款、格式条款。合同的效力中重点预习效力待定的合同(尤其是无权代理,对比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联系和区别)。合同的履行必然是预习阶段的重点,约定不明的处理、抗辩权(尤其是不安抗辩权)、代位权(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撤销权(哪些行为是可撤销的、撤销权行使的期限(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撤销权诉讼)都是预习的重点。合同的担保,尤其是保证(保证合同、保证人、连带保证、保证责任、保证和抵押并存的情况、保证期间)、定金(定金罚则的适用)、合同的转让(债权转让)。合同的终止,包括合同解除、抵销(法定解除)、提存(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通知义务、提存的法律效力)。违约责任重点关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定金)。分则中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要重点预习。
(五)公司法
本章的数字较多,数字也是能否学好本章的关键。本章预习阶段的重点有:
1、股东的出资。出资形式主要关注股东不得以哪些作价出资。对于未依法评估的、事后贬值的、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无权处分、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抽逃出资应重点关注。
2、股东权利。对于股东资格、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东权利应重点关注。
3、董监高的问题。首先应清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监高人员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问题。
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各自的职权要清楚。董事会和董事会的职工代表问题要区分(尤其是是否必须包括职工代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以及股东会的特别决议要重点预习。
5、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的临时提案权、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什么情况是出席+>1/2,什么情况是出席+≥2/3以及什么情况是回避+>1/2和什么情况是回避+出席+≥2/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尤其是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和董事会的决议方式(什么情况下全体+>1/2,什么情况下是出席+≥2/3,什么情况是回避+>1/2,以及回避+>1/2+≥2/3)。
6、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重点预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的职责。
7、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股份转让。重点预习股份转让的限制和股份回购。
(六)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点关注下一次核准,分期发行(与债券一次核准,分期发行区分)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强制信息披露的问题(重点关注两个差别点:一是上市公司要披露季报,非上市公众公司则不需;第二,定向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不需要披露半年报)。
对于2014年教材新增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主要关注老股的期限以及资金流向。增发的问题首先要弄清楚36个月和12个月的问题,其次是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的问题,再者是上市公司不存在的行为要重点预习。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必须重点预习。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锁定期(36个月or 12个月)、发行价格(不低于90%)、不得公开发行股票的的情形(涉及到36个月与12个月的问题,注意这里没有监事,与增发对比,审计报告的问题是最近1年及最近1期,也要与增发对比)都要精准掌握。股票的上市条件需要重点关注3000万和25%、10%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重点关注特殊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盯住控制权发生变更、100%以上)和要求(盯住3年以上、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七)破产法
破产法的要点在于公平清偿。“欠钱要还,但还也得有个还法”,这就是破产法要规范的。破产中,人民法院扮演的角色十分重要,理解时注意哪些行为可以由管理人自行处理,哪些要备案,哪些要人民法院决定。理解了破产本身(狭义的破产法),再理解重整与和解较好。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五种情况必须掌握,破产申请中重点关注破产重组申请在受理后、宣告前的“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该种申请人。破产申请中更为重要的是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尤其是管理人的挑拣履行权(继续履行or 解除合同)和诉讼、保全措施、执行程序(诉讼或执行的对象、如何处理),要重点预习。管理人制度要重点关注任职资格尤其是利害关系的具体认定。
破产撤销权必须重点预习。区分受理前1年内的撤销和受理前6个月的撤销(是否恶意,是否具有不公效果or 推定),对于司法解释(二)中修改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法条原文必须仔细看一遍。破产取回权分权利人的取回权、出卖人的取回权和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这些都要重点掌握,涉及到的法条最好能仔细过一遍。破产的抵销权重点关注管理人的异议权(约定了异议期如何处理,没有约定异议期如何处理)和不得抵销的情形(尤其是涉及到2014年新增的出资人抵销权的限制)。重整程序必须重点关注啊,进入重整期间的效力、出资人组、上市公司重组的特殊规定都必须重点把握,尤其是出资人组的问题。破产清偿顺序要重点关注税款滞纳金的规定。
(八)票据法
票据法学习时注意一下各种票据的差别,尤其是汇票本身根据承兑人不同以及付款期限不同导致的各种差异。
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则、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必须重点预习,票据的代理行为2013年重新编写的,2015年预习阶段仍应当重点关注。票据的伪造问题注意票据的代行、票据代理和票据伪造之间的区分,注意票据的变造和更改的区分。票据的抗辩分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这要知道。非票据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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