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
(1)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
【解释】(1)公司的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2)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公司并未终止,仍然具有法人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与清算有关的活动,直到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则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实现。
2.自然人(2009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
(1)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行为能力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事实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解释】(1)甲公司和乙公司因订立有效合同(法律行为)而发生合同关系(法律关系);(2)因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事实行为),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因甲死亡(事件),其继承人乙继承了房屋的所有权;(4)诉讼时效(时间的经过)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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