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释】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规范或者任意性规范。
2.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
(1)合同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胁迫(2013年单选题)
(1)合同
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
(1)合同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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