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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精讲:第三章(1)

来源:考试吧 2015-02-05 16:35:52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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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解释】(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2.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如夫妻共同共有)。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置多个物权(但不能相互冲突)。

  3.物权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力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物权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所谓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包括生产、收取孳息、没收、添附、先占和善意取得等。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的典型形式是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互易),也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如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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