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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解释】(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2.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如夫妻共同共有)。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置多个物权(但不能相互冲突)。
3.物权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力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物权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所谓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包括生产、收取孳息、没收、添附、先占和善意取得等。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的典型形式是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互易),也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如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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