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权变动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1】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解释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2012年案例分析题)
(3)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具体情形 | |
登记生效 |
(1)房屋买卖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3)不动产的抵押 |
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
(1)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登记对抗 |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地役权 |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
1.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2008年案例分析题)
2.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异议登记
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1)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2)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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