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合同的转让和终止
合同的转让
1.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008年案例分析题)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5)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和雇用合同,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债务承担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1)意定的概括转移
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转移
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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