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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精讲:第四章(5)

来源:考试吧 2015-02-26 16:10:37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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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因此,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1.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约定解决。

  3.租赁合同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4.承揽合同

  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5.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债的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3)建设工程合同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违约责任的其他规定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免责事由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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