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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法
第一节 股东的出资
新《公司法》的主要变化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2)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3.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企业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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