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
1.股东大会
(1)回避+出席+>1/2
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出席+≥2/3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出席+>1/2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③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董事会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2.董事会的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而非必须)设副董事长。
3.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1)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013年案例分析题)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4)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5)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不包括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4.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5.董事会的决议方式
(1)全体+>1/2
董事会作出决议(如选举董事长、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出席+≥2/3
上市公司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3)回避+>1/2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回避+>1/2+≥2/3
管理层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见第7章)
6.损失赔偿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7.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上市公司的经理
1.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2013年案例分析题)
3.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上市公司的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基本相同,主要区别:
1.会议频率: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
2.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3.上市公司监事会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4.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立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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