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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精讲:第七章(1)

来源:考试吧 2015-03-24 16:38:46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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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证券法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

  股票发行的类型

  根据发行主体、发行方式、发行的目的不同,股票发行包括以下类型:

  1.非公众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即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也未采用公开发行方式。这种股票发行方式不需报经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可以自行决定,只需要遵守《公司法》,不承担《证券法》规定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的保护完全依据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协议安排、《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

  2.非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发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构成公开发行。根据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这种股票发行方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非公众公司经核准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该公司将被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3.非公众公司申请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需要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核准后该公司被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解释】本来股东转让股票并不构成股票发行行为,但为了防止有人利用股份转让规避公开发行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公司股东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构成了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4.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向发行。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当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且在发行完毕后拟去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需要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后,发行人成为上市公司。

  6.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上市公司无论是公开发行新股还是非公开发行新股,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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