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的上市
(一)股票的上市
1.上市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
(二)股票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2012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修改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教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对此进行了详尽介绍,考生适当关注即可。
1.退市风险警示
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证券交易所将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特别处理包括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措施:(1)对于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2)其他特别处理的措施则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3)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7)公司可能被解散。
(8)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9)因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10)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2.暂停上市
《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
(2)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3)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继续低于1000万元。
(4)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6)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2个月内仍未披露应披露的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7)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3000万元)。
(8)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被实施停牌后,未在停牌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或者提交了方案但未获本所同意,或者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6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9)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10)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终止上市
《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
(2)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3)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触及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4)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触及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5)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6)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7)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上述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标准。
(8)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9)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暂停上市6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10)上市公司或者收购人以终止股票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在方案实施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11)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12)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议。
(13)公司解散。
(14)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15)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但未在其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6)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触及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2个月内披露了按要求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但未在其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7)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触及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2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定期报告,但未在其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8)因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股本总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或者股权分布在6个月内重新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其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9)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20)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21)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退市整理期
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并非立即退市,现行《上市规则》还规定了一个缓冲阶段——退市整理期。在证券交易所公告对上市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进入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日终止上市,证券交易所对其予以摘牌。
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其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所交易市场或者本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安排其股票在本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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