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与重组
上市公司收购
(一)收购人
1.控制权
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或者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对收购人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3.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4.收购人的义务
(1)报告义务
①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②在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2)禁售义务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
(3)锁定义务
①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②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二)持股权益披露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之后,其所持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协议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协议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如果协议中拟转让的股权“达到或者超过”5%,投资者应当在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履行权益报告义务。
【解释】如果投资者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也应当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三)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继续增持股份的,即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协议收购
(1)正好等于30%
如果收购人恰好在30%的时点上停下来,并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如果继续增持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采取“部分要约”的方式,当然收购人也可主动发起“全面要约收购”。
(2)不踩刹车、直接超过30%
如果协议收购导致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一下子超过30%,如果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豁免条件,则中国证监会可以豁免其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或者豁免其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对于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可以在接到中国证监会不予豁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以避免触发强制要约义务),
否则,投资者必须向目标公司除协议转让股份的股东之外的“所有剩余股东”发出收购其手中“全部股份”的要约(触发了强制性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四)豁免事项
1.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4)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2.适用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非简易程序为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1)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2)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3)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4)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1)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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