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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优先股
优先股的发行主体
在试点阶段,只有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其中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除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外,其他公司不能发行优先股。
优先股的发行和交易
1.发行条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2.优先股公开发行时的特殊要求
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指导意见》要求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解释】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另行规定。
3.优先股的交易转让及登记存管
(1)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2)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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