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精讲:第八章(1)

来源:考试吧 2015-04-14 16:22:37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精讲”,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更多注会考试资料请关注“566注册会计师”微信!

  点击查看: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精讲汇总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破产原因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破产原因进行了具体规定。

  1.破产原因:(不能清偿+资不抵债)OR(不能清偿+明显缺乏)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不能清偿”的界定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3.“资不抵债”的界定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关注"566注册会计师"微信,第一时间获取最新资讯、试题、内部资料等信息!

注册会计师题库手机题库下载】| 微信搜索"566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QQ群
1 2 3 下一页

  相关推荐:

  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选择题及答案汇总

  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全真机考试题及答案汇总

  中注协:2014年注册会计师真题及答案汇总(各科目)

0
收藏该文章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会计
共计4192课时
讲义已上传
42207人在学
审计
共计2525课时
讲义已上传
19688人在学
税法
共计3284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590人在学
经济法
共计2647课时
讲义已上传
18623人在学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共计2498课时
讲义已上传
23313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离2022年考试还有
2022考试时间:8月26-28日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扫描关注注会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注会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帮助
中心
选课
报名
加小万微信免费领
模拟试题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