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一)基本规定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而非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解释】如果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4.尚未履行的一般合同(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单选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继续履行
①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②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2)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5.尚未履行的特殊合同(2013年新增)
(1)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2)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变价与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2013年案例分析题)
(3)保险公司破产时,对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管理人无权予以解除,以保护投保人等当事人的权益。
(4)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同,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管理人无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6.保全措施
(1)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
(2)对债务人财产原有保全的解除
(3)对债务人财产原有保全的恢复
7.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2009年单选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8.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是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除外,如当事人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仍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
(二)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1.破产申请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审理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44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条或者第10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2.破产申请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执行
3.破产申请受理后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受理
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2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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