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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精讲:第九章(2)

来源:考试吧 2015-04-20 15:32:17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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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的取得

  (一)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规定

  1.依出票行为,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3.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票据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4.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5.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6.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直接)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二)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从“形式上”享有处分权。转让人须为票据记载的最后持票人(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受让人才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

  (2)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即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而且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如果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

  (2)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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