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1.管理者的任免范围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1)监事会
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2)董事会
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受1/3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
3.对管理者兼职的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对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和分类指标。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周转率)和分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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