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
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1.事业单位
(1)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
(2)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
(1)以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国有企业的财产(不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所有制企业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2)国有企业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独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全部界定为国家股。在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国有单位只提供担保(未履行担保责任)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国有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者协商转为投资。
(5)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照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中方投资者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可分配利润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照出资比例所占的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清算或者解散时,馈赠或者无偿留给中方投资者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股份制企业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国有单位按照出资比例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国有单位按照出资比例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1.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
国有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和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但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
2.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的产权纠纷
由国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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