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资产评估的范围
1.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2.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者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核准制与备案制
1.核准制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2.备案制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3.核准制与备案制的其他规定
(1)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2)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1年。
(3)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关注"566注册会计师"微信,第一时间获取最新资讯、试题、内部资料等信息!
注册会计师题库【手机题库下载】| 微信搜索"566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QQ群: |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