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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1.产权登记的范围
在我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金融类企业,其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2.产权登记的管辖
(1)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和管理机关为同级财政部门。
(2)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金融类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产权登记的主管财政部门。如果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额相等,则按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产权登记的主管财政部门,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3.产权变动登记
(1)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
(2)组织形式、管理级次发生变动;
(3)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
(4)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
(5)因其他出资人的出资额发生变动,造成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发生5%以上(含5%)变化的;
(6)主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4.产权注销登记
(1)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2)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者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3)由金融类国有企业转变为非金融类国有企业;
(4)主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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