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者
1.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合同有效吗?
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投资收益归谁所有?
(1)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依据双方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利益分配,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向其交付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向实际投资者请求支付必要报酬的,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
(2)名义股东不履行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合同,致使实际投资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投资者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实际投资者根据其与名义股东的约定,直接向外商投资企业请求分配利润或者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实际投资者能申请“转正”吗?
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除外:
(1)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
(2)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
(3)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4.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如何处理?
(1)赚钱了怎么分?
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高于实际投资额,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向其返还投资款并根据其实际投资情况以及名义股东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对股权收益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股权或者拒绝继续持有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以拍卖、变卖名义股东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所得向实际投资者返还投资款,其余款项根据实际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情况、名义股东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2)赔钱了怎么办?
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低于实际投资额,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向其返还现有股权的等值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股权或者拒绝继续持有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以拍卖、变卖名义股东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所得向实际投资者返还投资款。
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名义股东对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被认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恶意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
1.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股东,导致外商投资企业他方股东丧失股东身份或者原有股权份额,他方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身份或者原有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股权的除外。
2.他方股东请求侵权股东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外商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
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专属适用中国法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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